人民调解

“四所一庭”协作联动工作机制

2023-09-27 06:30:1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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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司法所牵头建立“四所一庭”联动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在公安派出所和警务室设立公调对接室,设置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岗,落实每周至少一天驻所工作制主动与辖区人民法庭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指导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

(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司法所明确一名联络人,同派出所、法庭共同建立重大警情、重大矛盾纠纷、重大突发事件等要情会商机制,对重要工作信息互相通报,实现基础信息采集和信息资源共享

(三)疑难纠纷联动调处机制。司法所人民法庭派出所协同履行指导调解工作职责,支持调解组织工作;对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法律问题和疑难复杂纠纷,小组成员均可及时组织会商,研究确定联合调处的具体方案;对当事人对抗性较强,可能引发极端案件、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应向相关单位通报预警信息

健全诉前和立案前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应主动加强对接,积极开展诉前和立案前调解工作;对起诉、报案或咨询的当事人,告知其矛盾纠纷的多种化解方式,并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诉讼外调解渠道解决纠纷。

健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矛盾纠纷当事人双方经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依法及时办理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

建立法律服务力量下沉机制。司法所要向司法局提供开展“万名律师进乡村”服务的村名单,与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万名律师进乡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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