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
作者管理执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办法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核准表(含承诺书);
2.学历证书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有二年以上其它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3.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从事教学科研在职人员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从事兼职的证明;
6.两寸蓝底免冠正装照片三张(照片背面署名)。